为进一步加强客渡运船舶安全监管,有效消除水上客渡运安全隐患,有力服务人民群众安全出行,宁波海事局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水上客运安全监管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结合辖区客渡运船舶现状和监管实际,推出并正式运行水上客渡运综合监管“11234”工作机制。
“11”指以浙江海事局客渡运安全监管“一规定一手册”为工作指导,将《规定》和《手册》要求分解转化,形成《海事处客渡运安全监管自查自纠清单》和《局职能部门客渡运监管自查自纠清单》,明确局职能部门和海事处在客渡运管理监督中的事前、事中、事后各项要求,明确监管目标,压实监管责任,实现安全监管各环节精准覆盖,履职到边到底。
“2”即对客渡船监管工作履职情况实施“双验证”。指各海事处和职能部门对两张清单中的事项进行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进行“双验证”,从根本上解决监管责任缺位、监管力度松软的问题。逐一验证海事监管工作是否履职到位,逐一验证各级海事部门整改举措是否落实到位,确保客渡运安全监管工作件件有着落,层层有落实,从根本上保障履职到位,加强管理力度。
“34”是对浙江局“一规定一手册”要求的深化,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四个客渡船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四种特色船型安检清单和“四个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其中四个客渡船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包括“站高峰”机制、偏远站点巡查值守机制、交叉暗查机制和评估改进“四个机制”,突出重点环节和重点时段的客渡船现场监管力度。四种特色船型安检清单覆盖高速客船、滚装客船、内河客渡船和普通客船四种主要客渡船类型,突出不同种类的客渡运船舶的不同检查项目,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四个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包括“高管跟船常态化”、“企业自查常态化”、“集中检查常态化”和“‘1+1+X’联合检查常态化”,督促企业落实水上客渡运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同时通过传帮带、联合检查等形式促进海事、公司岸基、船员、船检等相关方检查水平的提升。
“11234”客渡船综合监管机制是该局全面落实浙江局一规定一手册,并结合多年来客渡船相关监管工作经验的深化提炼,更是针对水上客渡运交通发展新态势的创新举措,将成为宁波海事局提升客渡运监管成效的有力抓手。下一步,宁波海事局将在运行中持续完善该机制,推动形成“主体清晰、责任明确、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客渡运综合监管工作良好格局,不断提升辖区水上客渡运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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